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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东光县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10-10   来源: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相关工作,东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草了《东光县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电话:0317-7819107

东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0月10日


东光县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有关规定,决定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缴费补贴,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缴费补贴对象

(一)实施征地区片价以来,在东光县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县户籍,由政府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失去家庭承包地、年满16周岁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对象范围(以下称为补贴对象)

(二)本《方案》实施前,由政府依法统一征地的,以《方案》实施日为基准日,确定补贴对象年龄和补贴标准。本《方案》实施后由政府依法统一征地的,以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月为基准日,确定补贴对象年龄和补贴标准。

()对土地没有明确使用权人、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或实行招标、公开协商形式发包等其他特殊情形的,补贴对象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研究提出拟补贴对象名单,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所在乡镇政府审核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县政府批准。

二、缴费补贴标准

(四)征收集体农用地时,对本次征地批次(项目)涉及的所有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依据征收土地面积给予缴费补贴。补贴资金在户内的补贴对象间合理分配。每户补贴金额=征地区片综合地价×16%×本次征地亩数。(注:地价是以征地时当年公布的该地块的区片价为准)

三、缴费补贴方式

补贴对象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才能具备享受缴费补贴资格。对符合参保条件但未参保的,积极引导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规定。

(五)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计入本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处于缴费期的,缴费补贴一次性计入补贴对象个人账户,补贴不代替个人缴费,不计算缴费年限。对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缴费补贴计入本人个人账户,计算新增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139确定),与原个人账户养老金合并计发,于本《方案》实施后缴费补贴划入补贴对象个人账户到账之日起月开始发放,待遇发放终身。

(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为每人建立缴费补贴账户,缴费补贴用于帮助本人参保缴费,按年度实行先缴后补。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凭缴费权益记录单或缴费票据等逐年报销;对在单位就业的,凭缴费权益记录单等逐年报销个人缴费部分,缴费补贴领完为止。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缴费补贴仍有剩余的,支付本人。对已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缴费补贴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给本人。

(七)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不享受缴费补贴,《方案》实施前已死亡的补贴对象不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对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按规定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其缴费补贴余额一次性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补贴对象死亡的,缴费补贴余额可依法继承。

四、业务流程

(八)批复前,确定名单,测算费用;补贴对象所在镇,按照《实施方案》精神,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户填写《东光县被征地农民征地确认表》附表1,经村、乡镇盖章后,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农业农村局确认盖章;按户填写《东光县被征地农民家庭成员缴费补贴享受人员申请确认表》附表2, 家庭所有成员签章、报村、乡镇盖章;附表1在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保留公示资料(照片或视频资料)。公示无异议的,提交公示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及补贴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测算缴费补贴阶段;为保障测算工作的顺利进行,各镇指定专人负责测算缴费补贴工作,成立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测算专班,根据《实施方案》规定,在东光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所的业务指导下测算缴费补贴,填写《东光县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测算表》附表3交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保留公示资料(照片或视频资料)。公示无异议的,附表3纸质版和电子版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无误后进行业务操作,业务操作成功后申请拨付资金,落实相应的补贴

五、社会保障费及风险基金的筹集

(九)社会保障费。县政府在征收农用地报批前,应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社会保障费标准为:征地区片价30%,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贴。

(十)风险基金。政府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不足部分和缓解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的基金支付风险。风险基金在土地征收时即征即提,其计算公式为:

风险基金=土地出让纯收益×5 %

(十一)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单独列支,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项目概算,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在土地出让金中列支,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土地使用者缴纳。如征地未批准,用地单位或自然资源部门持省自然资源部门开具的《退卷通知书》或其它说明材料提出退款申请,按规定办理退卷手续,所提取的社会保障费、风险基金原渠道退还。批复征地面积发生变化的,以批复征地面积为准,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多退少补。

六、社会保障费及风险基金的管理

(十二)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社会保障费收入户和支出户,财政局设立社会保障费财政专户,参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的账户管理要求进行账户管理。收入户每月将征收的社会保障费及时转入财政专户,原则上月末无余额;各项社会保障费支出,由县财政局根据经办机构申请,统一拨入经办机构支出户。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记入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的利息收入定期缴入财政专户,且不得跨年。

(十三)社会保障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障费及其产生的利息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一般公共预算或其他支出。

(十四)社会保险费和风险金筹集标准,由政府综合本地土地征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资金需求等因素,适时调整社会保障费、风险基金的提取比例。筹集的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应确保足额支付补贴对象的缴费补贴,保持收支平衡。自实施征地区片价政策以来,政府依法统一征收集体土地而未提取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的,或者所提取的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不足以支付相应补贴的,由县政府通过财政资金予以兜底保障

七、新老政策衔接

(十五)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不再建立单独的针对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对依据《东光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施方案(试行)》(东政字[2020]12号)政策已享受征地补贴的人员不再适用本方案的补贴政策。已落实批次但未享受到补贴的人员,以户为单位按新政策落实。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遗留问题,由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逐步统筹研究解决。

补贴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转移衔接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八、工作要求

(十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土地征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东光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做到“先保后征、应保尽保”。要建立健全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研究政策措施,及时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十七)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建立健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参保补贴政策落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社会保障费收入户、支出户的管理及相关经办业务;

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拨付相关资金;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用地审查、核定土地面积、组织征地农民调查登记、测算收缴缴费补贴资金、提供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相关数据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认定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界定并核实被征地家庭承包土地面积,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确认成员;

村委会负责登记、公示补贴对象基本信息、家庭承包土地面积及征地面积等事项,并按规定将审核结果及材料上报镇政府;

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工作的宣传、调查、公示、确认工作,负责对辖区内村委会上报的被征地农民相关信息进行审核认定,核实补贴对象资格,测算参保补贴,并负责有关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

县纪委监委、县审计局要加强对各部门履职和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县司法局负责缴费补贴工作中的法律指导。

(十八)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以前出台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政策同时废止。上级部门出台统一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后,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本方案由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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