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保障空气质量,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有效控制扬尘污染,东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东光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电话:0317-7692100
东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1日
东光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保障空气质量,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有效控制扬尘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沧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东光县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5 2035年》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主要包括工程渣土、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饰装修垃圾和工程泥浆。
建筑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东光县管辖范围内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处理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要遵循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且必须遵守本办法,同时应符合《东光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东光县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2025 2035年)》等要求。
东光县目前设有建筑垃圾临时贮存场三座,分别东光县建筑垃圾临时贮存点、沧州科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及东光县刚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总占地约40亩,总消纳能力60万方。
第四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为东光县辖区范围内“一城一区九镇”(东光县城区、开发区、东光镇、连镇镇、于桥镇、找王镇、龙王李镇、大单镇、霞口镇、灯明寺镇、秦村镇)应设置密闭式建筑垃圾收集点,满足方便居民投放零星建筑垃圾的需求。同时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2年)、《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修订版)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管理范围:
1.县城管局负责:东至高速公路以西,迎宾大道北惠源路以西,迎宾大道南宣惠河以西(城东开发区以外区域)、西至棉纺路、南至普照大街、北至致远大街;
2.县开发区负责:县开发区行政管辖范围;
3.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各镇行政管辖范围。
第五条 健全东光县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机制,成立东光县建筑垃圾治理工作专班,工作机制召集人由主管城建的副县长担任;副召集人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东光分局、县开发区及各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县开发区、各镇及县直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立东光县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二章 审批备案流程、条件
第六条 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办理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核准行政许可所需资料:
1.书面申请;
2.建筑垃圾产生种类、数量及周期;
3.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
4.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理地点名称;
5.与处理单位签订的合同。
(二)办理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行政许可所需资料:
1.书面申请;
2.合法的运输车辆;
3.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三)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有固定的办公地点、车辆停放场所及相应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日常管理制度;
3.建立车辆信息台账;
(四)申请运输的车辆需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生态环境部门要求的机动车排放标准,达标排放。
2.具备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车辆行驶证;
3.运输车辆要按照“四统一”(统一编号、统一标识、统一密闭改装、统一安装定位装置)的要求,在显著位置(车体两侧)喷印统一制式的运输单位名称、编号,车尾按照规定喷印反光标贴及放大号牌;车身颜色统一为绿色,密闭顶盖与车身颜色一致;依法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垃圾运输车智能终端,包括定位系统,接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渣土车辆运行监管平台(视情升级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车载监控设备和安全、密闭装置),安装顶灯;具有全密闭运输装置,外形完好整洁,挡板严密,无破损,实现建筑垃圾密闭化运输和全程动态监管。
(五)办理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申报单位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申请表格;
2、《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文本(《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示范文本)》施工单位可向城管局领取);
3、渣土消纳场的用途证明;
4、施工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材料均加盖公章);
5、与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的委托意向书或合同(自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可不提供);
6、与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单位签订的委托意向书或合同;
7、运输公司的运输核准;
8、工地道闸现场照片。
第七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随车要携带有效的相关证件及核准文件;
2.出车前,驾驶员要检查车辆技术状态,擦拭、调整观测设备,严禁人为干扰、破坏、关闭建筑垃圾运输车智能终端,并每日检查,保持智能装置运行正常;
3.严格按照核准的时间、路线运输,倾倒至指定的消纳场所,不得将建筑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装混运;
4.装载物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并采取完全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滴漏或者扬散,并保持车辆号牌清晰。车辆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地,车轮不得带泥行驶,并保持车体整洁,严禁“滴洒漏”;
5.出车时要谨慎驾驶,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严禁饮酒、醉酒后驾驶、超速、超载、闯红灯、接打电话、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系安全带等违法行为发生。
第三章 处置管理
第八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一) 建筑垃圾利用及处置要求
根据《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基本规定,建筑垃圾利用及处置应从源头进行分类,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其中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应进行严格分类,达到基础分类要求。同时,可根据实际需求,灵活采取基础分类与更细化分类相结合的方式。在收运和处理全过程中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污泥、河道疏浚底泥、工业垃圾和危险废物等。全面推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就地直接利用和再生资源化利用,通过破碎、筛分、干化、改性、固化、烧结等技术生产再生骨料、路基路面材料、砌块、市政工程构配件等新型建材,拓展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
(二) 资源化利用方式
1. 工程渣土的资源化利用产品主要有:再生烧结砖、再生陶土粒、回填土、种植土、再生水稳材料。
2. 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的资源化利用产品主要有:再生骨料、再生无机混合料、再生骨料砂浆、再生骨料混凝土、再生骨料混凝土块状制品、再生混凝土墙板、再生微粉。
3. 装修垃圾的资源化利用产品主要有:再生砖、再生混凝土、再生无机混合料、路基材料、压缩板。
(三)资源化利用要求
1.再生产品用于建设项目时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规定,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产品同等性能条件下,鼓励采用再生产品;
(2)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地面道路和停车场,鼓励采用再生产品;
(3)建设项目的基础垫层、围墙、管井、管沟、挡土坡及市政道路的路基垫层等部位,可采用再生产品;
(4)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鼓励采用再生产品。
2.再生材料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类别、不同粒径的再生材料应分开运输和堆放;
(2)再生材料和天然材料应分开堆放;
(3)再生材料的生产原料及使用情况等信息应加以规范记录;
(4)再生制品应具有清晰的产品标识。
第九条 建筑垃圾处置方式
1.工程垃圾、拆除垃圾
工程垃圾与拆除垃圾性质相近,采用“利用为主,处置为辅”的处理模式,可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废物进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再生利用,最大化实现资源化利用。
2.装修垃圾
装修垃圾在垃圾处理厂分选后,可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废物进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再生利用,危险废弃物及有害垃圾进入危废处理设施处理,可回收物进入垃圾焚烧厂进行处理。
3.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工程渣土和经固化、脱水处理后的工程泥浆可用于资源化利用、域内平衡、跨区域调和平衡、生态修复利用、场地平整和无害化填埋处置。
第十条 建筑垃圾利用及处置规划
建筑垃圾贮存场或资源化处理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东光县土地、城乡规划及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有关管理规定,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设置建筑垃圾贮存场或资源化处理设施。
(一)建筑垃圾贮存场或资源化处理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
2.不得擅自拒绝收纳建筑垃圾;
3.实施分区作业,采取围挡、覆盖、喷淋、硬化道路、冲洗设备等降尘措施;
4.配备摊铺、碾压、降尘、照明、排水、消防等设施设备;
5.记录入场车辆、消纳数量等情况,定期将汇总数据报告城管部门;
6.制定防止建筑垃圾崩滑的工程技术措施,落实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的安全生产条件、污染防治措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应当如实记录建筑垃圾的来源、种类、贮存量、生产加工量、尾渣流向等相关信息,建立台账。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利用及处置设施建设要求
(一) 备案和核准
建筑垃圾利用处理设施建设前,应按照东光县城管局及审批局相关要求,完成备案及核准流程。
(二) 布局原则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应包括主体设施和辅助设施。
2.主体设施应包括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再生产品生产设施、原料及成品贮存设施等。
3.辅助设施应包括通风除尘和降噪设施、厂区道路及计量设施、供配电设施、供排水和废水处理设施、设备维修设施、车辆清洗设施、消防设施、数字化管控设施、办公生活设施等。
4.厂区道路布置应人、货分流,且物流清晰顺畅。
5.设施总体布局应以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再生产品生产设施为主体进行布置,其他各项设施应按建筑垃圾处理流程和功能分区进行合理布置。
(三) 选址要求
1.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
2.新建设施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3.应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
4.交通便利,具备水电市政等配套设施;
5.应远离居民区、文教区、医院、商业区、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等环境敏感区域,环境保护距离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6.新建设施宜与静脉产业园、生态资源循环利用基地等统筹考虑选址。
(四)建设标准
1.建筑及结构要求
(1)主体设施车间应封闭,并采取隔音降噪措施。
(2)建(构)筑物的防火设计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有关规定。
(3)车间各类平台、基坑和水池临空周边、垂直运输孔洞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净高度不应小于1.2米。
(4)车间内地沟、地坑应设置集水坑。
(5)物料堆场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挡墙,高度宜大于5米。
(6)原料和成品堆场、生产车间等应采用混凝土地面硬化。
(7)地面设计应满足堆料和设备的地基承载力要求。建筑结构除应满足风荷载、雪荷载、地震作用要求外,还需满足设备及车辆荷载,操作荷载下的安全要求。
(8)厂房结构布置时,大型设备基础、独立构筑物等应与厂房柱网基础分开,堆场内部结构柱应设置防冲撞设施。
(9)利用已有建筑的,新增建筑结构应尽量与既有建筑结构设施脱开,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新增基础对既有建筑基础的不利影响。
2、供配电、给排水和通风要求
(1)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保证消防用电持续运行。
(2)场内应设置配电间或独立的配电控制柜(配电控制箱),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配电控制箱应可靠接地并做等电位连接。
(3)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消防水泵、危险环境的应急照明以及工艺要求的重要设备电源应作为一级负荷。
(4)给水设计应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用水水量、水压的要求。
(5)应设置厂房内部地坪、道路及车辆冲洗水供水及收集系统。
(6)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707150974-201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等相关规定。灭火器的设置应满足《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规定。已有设施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完善消防设施,消火栓、喷淋和灭火器等系统应能正常启用。
(7)资源化利用设施生产用水宜采用循环用水。
(8)资源化利用设施生产区域宜采用排水沟收集废水。并应根据生产工艺的需求建设生产废水处理及循环利用系统,实现生产废水循环利用和零排放。
(9)资源化利用设施应设置雨水收集系统,初期雨水应处理后才能外排。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相关单位职责如下:
1.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城区建筑垃圾日常处置报备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完善的建筑垃圾管理政策、制度和规范;协同相关部门对建筑垃圾产生源头、收运体系、终端处置消纳等重点环节进行严格监管;配合审批部门做好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作;做好建筑垃圾处置事中、事后的监管工作;联合相关部门对非法收运建筑垃圾、沿途抛洒滴漏、随意乱倒等行为进行查处;对县“一区九镇”(东光县城区、开发区、东光镇、连镇镇、于桥镇、找王镇、龙王李镇、大单镇、霞口镇、灯明寺镇、秦村镇)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服务指导;督促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单位加强运行管理;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公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所;健全数字化信息系统,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互通共享,运用大数据平台获取的监控信息。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建项目建筑垃圾源头管理工作。对在建项目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选择使用平台报备的合格运输车辆,实施进出口道路硬化、车辆冲洗、标准围栏、配备专职清洗人员等措施。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垃圾分类投放管理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装饰装修类)的规范管理,配合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落实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要求,排查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情况,监督施工现场分类收集建筑垃圾等;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有关违法行为纳入信用管理。
3.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中心城区管控区域内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时间、路线通行的、无号牌、故意遮挡号牌、污损号牌、假牌套牌、超载超速、闯禁限行等交通违法行为;核发运输车辆通行证;协助查处运输车辆沿途抛撒、带泥上路等行为;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和驾驶员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工程运输单位及其车辆和驾驶员交通安全源头的监管工作;推动线索溯源,对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排查高速公路、国省干线、铁路工程项目的建筑垃圾管理情况,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参与联合执法,打击建筑垃圾违法运输行为。对交通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负责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5.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产生、处置核准,并将核准结果与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享;配合开展建筑垃圾临时贮存场所相关手续办理工作;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审批;依法依规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有关违法行为纳入信用管理。
6.县水务部门负责组织排查水利工程项目的建筑垃圾管理情况,督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项目法人的监管;打击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非法倾倒建筑垃圾行为;加强城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
7.县资规部门在编制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建筑垃圾相关设施选址和布局;协助办理建筑垃圾临时贮存场所相关手续;打击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林地、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倾倒建筑垃圾行为;参与存量建筑垃圾治理工作。
8.县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开展建筑垃圾临时贮存场所排查工作;打击非法倾倒建筑垃圾违法行为;参与存量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对存在环境污染的临时贮存场所进行防控和治理。
9.县发改部门鼓励企业实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更新资源化利用设备,争取资金支持;开展建筑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情况排查。
10.“一区九镇”(开发区、东光镇、连镇镇、于桥镇、找王镇、龙王李镇、大单镇、霞口镇、灯明寺镇、秦村镇)负责辖区范围内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工作。与县同步建立健全建筑垃圾日常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规划建设建筑垃圾集中收集点;加强建筑垃圾源头、运输的管理;做好辖区内拆迁工地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严格各类工地建筑垃圾数量核实、去向跟踪等管控机制;严格查处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反建筑垃圾管理的行为。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执法信息共享,提升建筑垃圾管理行政执法效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东光县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管理办公室解释。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XX月XXX日起施行。
附件:1.东光县建筑垃圾治理工作专班组成人员
2.东光县建筑垃圾治理工作专班工作规则
附件1
东光县建筑垃圾治理工作专班
一、工作专班
召 集 人: 王国臣 东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召集人: 刘考勇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长
高军英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
孙文芳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长
李全治 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长
杨 磊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东光分局长
王秀峰 县公安局副局长
高 群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孙洪忠 县水务局局长
张增岗 县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局长
王 猛 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赵德喜 东光镇人民政府
曹 广 于桥镇人民政府
王金禄 找王镇人民政府
刘佳辉 连镇镇人民政府
李智星 南霞口镇人民政府镇长
杨昭辉 大单镇人民政府
王 斐 龙王李镇人民政府
任立军 秦村镇人民政府镇长
刁志刚 灯明寺镇人民政府
二、专班成员(主管副职)
王文麓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三级主任科员
孙国治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王清泉 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李保兴 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副局长
田 宇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东光分局副局长
张福兴 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
赵青松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周洪林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王 辉 县水务局七级职员
李丙瑞 县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副局长
何文博 东光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于桥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张转运 找王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连镇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尹国营 南霞口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杨明杰 大单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龙王李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郭 佳 秦村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孙 亮 灯明寺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附件 2
东光县建筑垃圾治理工作专班
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深入推进建筑垃圾治理,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东光县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工作机制”)职能作用,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工作机制召集人由主管城建副县长担任;副召集人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东光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县开发区及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同志担任。
第三条 东光县建筑垃圾治理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在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城管局局长兼任,负责办公室的日常事务,专班办公室成员由各单位主管单位副职组成。
第四条 工作机制主要职责
1.组织贯彻落实全省、市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的决策部署。
2.统筹协调县直有关部门、各镇落实《全国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河北省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沧州市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等相关政策,适时召开工作部署、调度、总结会议,开展现场调研,推动工作落实。
3.协调处理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和长效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我县建筑垃圾管理长效机制建设。
4.研究建筑垃圾治理其他相关重要工作。
5.完成建筑垃圾治理其他任务。
第五条 工作专班主要职责。
1.负责工作机制各项工作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以及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收集拟定会议议题,研究提出工作机制决策、建议,筹备召开工作机制会议等。
2.负责工作机制会议审议意见、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资料的整理汇总、发布和督办落实工作。
第六条 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指派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同志担任成员,负责日常工作的落实。
第七条 会议制度。
1.工作机制会议一般由工作专班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经召集人同意后,由召集人或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召开。
2.工作机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成员或者部分成员参加。在工作机制会议召开之前,可召开工作专班会议或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工作机制议题和需要提交工作机制审议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
3.根据工作需要,工作机制会议可以邀请成员单位以外的有关部门或相关镇负责同志参加。
4.工作机制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印发相关部门和单位,重大事项按程序呈报县政府。
5.工作专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研究讨论工作机制议题和需要提交工作机制审议的事项,或其他需要研究协调的具体事项,报工作机制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审定,落实工作机制议定事项。
第八条 公文审批制度。
以工作机制名义印发的文件,经征求工作机制各单位意见后,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审签后印发,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代章。
第九条 工作制度。
1.各成员单位有推动工作机制工作的权利和义务,应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积极提出加强建筑垃圾治理方面工作建议。
2.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工作部署,及时提供相关数据、报送工作信息,为工作机制决策提供参考。
3.工作机制及工作专班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工作专班召集人审定同意后作人员变更。
第十条 本工作规则由东光县建筑垃圾治理工作专班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条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东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河北省东光县府前街66号 电话: 0317-772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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